文物(包括各类遗址、遗迹)是文明的结晶,是民族精神和物质财富的象征,更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要求我们共同守护。
文物本身就具有极高文学、艺术和审美价值,且蕴含着无形而真实的历史信息,这使之成为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进程中具有较强经济利用价值的承载物。
面对文物的复杂属性,怎么样处理好文物古迹保护与传承利用的关系,寻求二者在对立统一中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文物事业科学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对此,既要杜绝因过度开发对文物造成的破坏,也不能一味采取过度保护措施而造成文物置之“深闺”无人识的境况。而是要在充分保障文物安全性的基础上,积极论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可行性,谨慎开发,并让文物充分的发挥其教育意义、传承作用、审美价值,从而化冷冰冰的器物为与时俱进的“活”历史,让其焕发新光彩。
其实,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既是矛盾对立的关系,也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关系,是一种协调互促、动态发展的关系。例如,文物作为一种珍贵资源,其本身往往成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而利用文物资源发展旅游业,取得的经济收入又可以反哺文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也就是说,文物只有在合理规划利用中,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增强进一步保护。特别是对那些不可移动文物而言,只有通过旅游才能体现其作为文物的价值,达到以“物”说话、“活”化资源的目的。
但是,对于文物的开发利用必须首先要兜住保护的底,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的原则。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第一个任务,也是文物得以被开发利用的前提。“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规划利用、加强管理”,这既是《文物保护法》的根本原则,也是对文保单位、旅游部门、开发企业的现实要求。因为对文物资源的过度开发、无序利用将会大大透支文物的价值,甚至破坏文物本身,反过来造成开发利用的不可持续性,最终“两败俱伤”。
正本清源才能长流不息。文物保护与利用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相关单位要积极探索,通过制定、落实完善的保护机制,遵循科学合理的开发原则,提升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意识,加强法律、社会、媒体监督和自我监督,整治文物资源旁边的环境,提升文物旅游承载力,加强文物周边产品研究开发等途径,让文物真正“活”起来。